时间:2023/2/1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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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资金紧张

却没有贷款资格

想让你出面向银行贷款再转借给他

这样做可行吗?

请注意!

小心“好心”变“伤心”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为朋友关系。李某因资金紧张欲向银行贷款,却因资质问题,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于是找到张某帮忙,请张某出面向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他。于是,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到账后,张某便将贷款银行卡直接交给李某使用,并约定由李某偿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无须另外向张某支付利息。

一年后张某将银行卡收回,双方就尚欠款项进行了结算,针对剩余的未还款项,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了利息。后来因李某没有按约还款,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

汉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银行贷款后转贷给李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所以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剩余本金,并支付相应的损失。

法官说法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无论是否牟利,均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无效。在上述案件中,原告认为自己是好心帮忙,且没有牟利,不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但是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应为自有资金,转贷行为即便不存在牟利,其本身也是一种规避金融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因此对此类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除了借款合同无效、无法主张利息外,一旦没有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还会对自己的征信产生影响。而如果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还可能涉嫌犯罪。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亲朋好友借钱,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量力而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图片来源于网络

年第58期

总第期

作者:谈春艳

原标题:《帮朋友贷款,对方却不按约还款……警惕“转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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