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7/1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红网时刻4月1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吴和健)4月13日,一起去年在常德汉寿县坡头镇发生的交通事故有了结果——14岁的少年刘某违法驾车发生事故,不仅导致了自己的十级伤残,还要承担主责,借车给他的同伴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双方父母需共同承担2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13日上午,汉寿交警官方微博通报了该起案件的始末。

年7月2日,14岁的刘某驾驶15岁的李某家里的无牌摩托车并搭乘李某外出,途经汉寿县坡头镇鸭子港一路段时,与叶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叶某死亡,刘某与李某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佩戴头盔,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叶某同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同年12月1日,叶某亲属方向汉寿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与李某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故酌定刘某与叶某各自承担70%、30%的责任。因刘某、李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二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均由其二人父母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父母与李某父母在交强险内连带赔偿原告方.31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刘某父母赔偿.2元、李某父母赔偿.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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